早前傳出中國中證監於7月20日要求中資企業的IPO文件減少披露中國風險字眼,其後港交所(388)於7月21日跟進,修訂《上市規則》條款,廢除了有關中國政策、中國商業和法律環境風險的整個章節,由8月1日起生效。港交所強調,上市規則要求的審查水平沒有降低,中國註冊的發行人和其他發行人一樣,必須遵守相同披露規則。
根據資料顯示,原本的《上市規則》要求,發行人必須提供中國相關法律法規、政治結構和經濟環境、外滙管制和滙率風險,以及其他在中國開展業務的特定風險摘要。但隨著中證監對中國發行人的監管框架調整後,港交所於7月21日發佈的諮詢總結文件顯示,《上市規則》修訂後將不再將上述內容列作上市披露的要求;而在規則修訂摘要中,並未將取消中國風險披露列為重大變化。
刪除反映《必備條款》規定的條文
根據港交所文件,因應中國内地已實施有關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的監管新規,加上《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已被廢除,因此港交所刪除反映《必備條款》規定的條文,包括:
(i) 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和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
(ii) 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及
(iii) 要求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包含《必備條款》及其他附帶規定的規定;及
另外,修訂亦容許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和股份計劃的授權限額,可參照其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不是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計算;刪除中國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適用於中國發行人)有關合規顧問的若干規定與第三A章(適用於所有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一致;及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中有關網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實體版本以供查閱,及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關資料的規定。
港交所強調審查水平沒有降低
港交所發言人強調,上市規則要求的審查水平沒有因此降低,中國註冊的發行人和其他發行人一樣,必須遵守相同披露規則,並解釋有關改動是因應中國已實施有關中資公司在境外上市的監管新規,加上《特別規定》和《必備條款》已被廢除,因此港交所將對《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